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维科**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维科**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维科**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维科**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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