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梅**诉被告丁**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梅**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梅**撤回对被告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梅**负担2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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