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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吴*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邰越群、代理审判员黄**参加评议,书记员胡**担任记录。

2015年9月14日,原告沈**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已执行,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沈**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1元,减半收取345.5元,由原告沈**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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