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鹏瑞利美**业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鹏瑞利美**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鹏瑞利美**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