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梅**诉被告丁**技术咨询合同纠纷(立案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丁**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被告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日照市,本案应移送至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或日照**民法院审理。在本院审查该管辖异议申请期间,原告梅**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梅**撤回对被告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梅**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