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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委员会与赛迪**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双福新区管委会)因与被上诉人赛迪**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9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受理后,于2014年3月26日进行了谈话。上诉人双福新区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和被上诉人赛**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赛**司诉至原审法院称:我公司是通过国际、国家质量管理与体系标准认证的现代咨询企业,直属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2011年6月6日,我公司与双**管委会签订项目名称为“重庆市江津区云计算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的《技术咨询合同》。合同约定,我公司为双**管委会提供《重庆市江津区云计算产业发展规划》(中文word格式)。合同生效之日起6周,我公司向双**管委会提交项目成果初稿,双**管委会在一周内向我公司反馈对初稿的修改意见,合同生效之日起8周内,双**管委会召开项目验收评审会,我公司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成果进行修改,并在1周内向其提供项目成果终稿。《技术咨询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于2011年10月24日向双**管委会指定邮箱发送了《规划》(评审后更新稿),并说明,提交的更新稿,是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修改而成的,请审阅。如果没有修改意见了,此稿即为规划终稿。这以后,双**管委会没有对我公司提交的《规划》(评审后更新稿)提出修改意见。双**管委会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我公司支付第二期报酬420000元,但经我公司多次催要,其一直没有支付。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我公司支付报酬4200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35000元。以上共计455000元。

一审被告辩称

双**管委会在原审法院辩称:赛**司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在专家评审会召开之后,赛**司未交付技术咨询成果,故我公司有权不向其支付余款,不同意赛**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6日,双**管委会(甲方)与赛**司(乙方)就《重庆市江津区云计算产业发展战略规划》项目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咨询内容、项目成果和时间要求。1、咨询内容。本规划主要分析国内外云计算产业发展形势,深入调研重庆市江津区发展云计算产业的基础和条件,确立重庆市江津区云计算产业发展定位、思路、目标和发展重点及保障措施。2、项目成果为《重庆市江津区云计算产业发展规划》(中文Word格式)。3、时间要求。(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周,乙方向甲方提交项目成果初稿。甲方在1周内向乙方反馈对初稿的修改意见。(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8周,甲方组织召开本项目的验收评审会,乙方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成果进行修改,并在1周内向甲方提供项目成果终稿。第二条:履行期限和地点。本合同自2011年6月6日至2011年8月6日在重庆市江津区和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6号履行。第三条:甲方的协作事项。1、本合同生效后3日,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现有资料。2、乙方在甲方调研期间,甲方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独立的办公场所。第五条:验收方法。乙方提交项目成果后,由甲方组织第三方专家评审小组召开验收评审会,验收结束后由专家评审小组出具验收证明。乙方提交项目成果后,甲方超过30日仍没有组织验收评审时,视为甲方对该成果予以认可,即项目成果验收合格。第六条:项目联系人。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周*为甲方的项目联系人,邮箱为6164788@qq.com。乙方指定孙**、王**为乙方的项目联系人,邮箱为sunhf@ccidconsulting.com、wangxh@ccidconsulting.com。项目联系人各自代表本单位承担的职责为:就本合同的履行进行联系沟通、提供或接受约定的项目成果。第七条:报酬及支付方式。1、本项目报酬总额为700000元,……2、支付方式:分两期支付。(1)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40%的首付款,即280000元。(2)乙方向甲方提交项目成果终稿(电子版及5本打印版)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60%的尾款,即

420000元。第八条: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四条的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七条的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双**管委会向赛**司支付首期合同款28万元,余款42万元未付,双方对此均予认可。

2011年7月22日,赛**司向双**管委会提交《重庆市江津区云计算产业发展规划(初稿)》。2011年8月29日,赛**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双**管委会发送了《重庆市江津区云计算产业发展规划(修改稿)》,并表示该稿准备作为评审会的提交稿。2011年9月23日,双**管委会在江津双福新区就涉案项目主持召开了专家评审会,专家组根据赛**司的汇报出具了《重庆市江津区云计算产业发展规划项目评审专家组意见》,专家组一致同意项目通过评审,并建议项目组针对专家评审的意见与建议再做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2011年10月24日,赛**司的项目联系人王**向双**管委会项目联系人周*的邮箱6164788@qq.com发送邮件,内容为:“周主任您好,上次评审会后根据各位领导和专家的意见,我们对云计算规划进行了修改,附件是我们提交的更新稿,请您审阅。如果没有修改意见,则此稿即为规划终稿。”附件为《重庆市江津区云计算产业发展规划——评审后更新稿》。经当庭勘验,打开王**的邮箱,内有上述发送更新稿的邮件及附件。双**管委会表示其他邮件都已收到,但并未收到10月24日的邮件,认可该邮箱系合同中约定的其单位涉案项目的联系人周*所有。

2013年4月10日,赛**司向双**管委会发送律师函,要求其支付合同尾款42万元,双**管委会称未收到律师函。

庭审中,双**管委会表示,其对专家评审会召开之前,赛**司履行合同的情况均予以认可,但未收到赛**司提交的《重庆市江津区云计算产业发展规划——评审后更新稿》,且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赛**司还应向其提交5份纸质版的成果终稿,但赛**司未依约提供。赛**司称因未获回复故未发送纸质文本,可随时邮寄纸质文本,但双**管委会以逾期为由不同意接收。

上述事实,有赛**司提交的合同、邮件、专家组评审意见、付款凭证、律师函以及该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赛**司与双**管委会之间签订的《重庆市江津区云计算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技术咨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双方对专家评审之前的合同履行情况并无争议,该院予以确认。鉴于专家组建议赛**司在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再做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而赛**司在修改之后将更新稿发送至双**管委会项目联系人周*的邮箱中,并提示“如果没有修改意见,此稿即为规划终稿”,代表赛**司作出了提交项目成果终稿的意思表示。双**管委会如有进一步修改意见,应在合理期间内提出。没有证据表明,双**管委会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修改意见,应视为其对赛**司交付成果终稿的认可。虽然合同约定支付尾款的条件是赛**司交付电子版及5本打印版,但没有证据表明交付打印版对双**管委会的合同目的产生重大影响,故交付打印版与支付尾款之间并不存在相应的对待给付关系,双**管委会以此等轻微情节为由拒绝支付42万元尾款无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双**管委会迟延支付合同尾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约定,双**管委会应向赛**司赔偿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现赛**司依约索赔35000元,符合约定,数额合理,该院予以支持。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双**管委会向赛**司支付合同尾款四十二万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双**管委会向赛**司赔偿违约金三万五千元。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双**管委会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第一,赛**司提交的技术咨询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未依约交付五份打印版成果终稿,双**管委会拒绝支付尾款有充分法律依据。第二,一审法院错误认定赛**司交付打印版与双**管委会支付尾款之间不存在相应对待给付关系。第三、赛**司提交技术咨询成果不符合约定,属于重大违约行为。一审法院无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认为其行为属于轻微情节,明显偏袒赛**司,显失公正。第四,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在引用具体法条上故意偏袒赛**司,显失公正。

赛**司同意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双福新区管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查明

审理过程中,本院询问双福新区管委会,如果最终认定其违约,对于支付合同尾款和一审法院判定的迟延履行违约金金额是否有异议,双福新区管委会表示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其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另查明,在庭审过程中,赛**司表示其可以立即向双**管委会邮寄打印版终稿五份,双**管委会表示按照合同约定,赛**司应在一年之内提交给该管委会,现在邮寄超出合同约定,不接受其邮寄。

本院经审理所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赛**司提交的合同、邮件、专家组评审意见、付款凭证、律师函以及一审法院的庭审笔录、我院二审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管委会与赛**司签订《重庆市江津区云计算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技术咨询合同的目的在于提供技术咨询成果。在本案中,赛**司通过交付电子版终稿已经将技术咨询成果全部交付给双**管委会,五份打印版终稿只是对该电子版的简单复制,且没有证据表示未交付打印版对双**管委会实现合同目的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本院认为赛**司未交付五份打印版终稿仅为履行合同的轻微瑕疵,双**管委会不得以此拒绝支付合同尾款。一审法院判决双**管委会支付合同尾款四十二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双**管委会延迟支付合同尾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其对违约金并未提起上诉,且认可违约金数额,本院不持异议。

另外,考虑到在一审庭审中双福新区管委会拒绝接受赛**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交付五份打印版终稿,本院亦不再要求赛**司交付。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千一百二十五元(被上诉人预交),由重庆市**委员会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千一百二十五元,由重庆市**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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