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限公司与被告固原**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宁**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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