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安**公司与西安**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西安**公司与西安**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2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西安**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西安**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公司支付5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50元。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西安某某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进行了查询,划拨其银行存款10848.18元,扣缴执行费650元,剩余10198.18元发还给申请执行**有限公司。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有限公司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西中执民字第0034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申请执行**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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