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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革委员会与北京成**研究院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成府工业新科技研究院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456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呼和浩**革委员会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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