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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北京智慧**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北京**询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智慧云**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起诉称:2012年6月1日,我与智**公司签订了《济南市仲宫镇旧村改造咨询策划合作协议》(简称《合作协议》),约定我为该公司提供“济南市仲宫镇旧村改造项目”的技术咨询服务,最终以PPT格式电子文件为劳动成果向该公司提交分析策划方案,该公司应分两次向我支付款项共计42400元。《合作协议》签订后,我即按照约定制作了项目分析策划方案,并于2012年6月15日通过网络传输的方式向该公司提交了PPT格式的电子文件,其接收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至今经我多次催促仍未支付任何服务费用。故我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我支付服务费424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智慧云**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日,智慧云城公司**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9日经工商局核准变更为现名)作为甲方,刘*作为乙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如下:

一、乙方分三个阶段完成甲方提供的工作任务:第一阶段为前期分析阶段,甲方向乙方介绍济南市仲宫镇旧村改造项目基本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完成时间为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第二阶段为沟通交流阶段,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材料向甲方提交如下成果:①区位分析②现状分析③发展条件分析④镇区产业业态分析⑤空间结构分析⑥交通分析⑦项目定位和发展目标⑧生态修复分析(待定)⑨旧村改造方案(对涉及的几个村落拆建分期时序,资金平衡和安置模式进行分析,并对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可能性方向分析),以上阶段汇报以PPT格式文件演示,该阶段款项结清后提供电子版文件,完成时间为12个工作日;第三阶段为修改完善阶段,甲方收到业主方反馈的本协议第二阶段内容的修改建议书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交,乙方在甲方约定的时限按甲方的要求对方案进行适当调整或修改,完成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二、工作成果形式为PPT格式电子文件。

三、第一、二阶段总费用共计42400元,乙方在收到款项后应及时向甲方出具收款凭证。第三阶段经乙方在甲方要求修改后,据济南市规划局反馈意见,若确有需要进行重大方向性调整的,则双方就新增调整的部分重新协商费用,若在原方案基础上调整则无需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四、支付方式:第二阶段乙方完成工作经甲方书面认可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21200元;第三阶段乙方完成工作经甲方书面认可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21200元;若出现第三阶段约定的重大调整的,则付款条件及金额以双方重新书面约定的内容为准。

五、注意事项:乙方应独立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并保证工作成果合法有效。乙方按照甲方提供完成的工作内容的所有权及相关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同意放弃含署名权在内的与著作权有关的全部权利。若因乙方行为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项目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合作费用,并承担甲方全部的损失;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合作协议无法履行或者中止以及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支付乙方实际劳动的全部款项,已支付的款项不予退还。

上述合同签订后,刘*创作完成了《仲宫镇旧村改造项目总体定位和发展战略研究》文件的PPT电子版,共计77页,从思考、定位、塑造、发展四个方面对“仲宫——生态旅游背景下的小镇改造”课题进行了分析论证,并附有相关成功案例和改造建议。2012年6月15日,刘*使用邮箱将上述文件发送至智慧云**司员工张**邮箱。

诉讼中,刘*表示上述文件内容包含了《合作协议》第二阶段约定的全部9个方面的工作内容,并对二者的对应关系作了书面说明。经核,《仲宫镇旧村改造项目总体定位和发展战略研究》一文形式上基本包含上述9个方面的内容。

庭审过程中,张**出庭作证陈述:我于2008年到智**公司工作,2012年3月又返聘回该公司,任规划组长职务,至2013年7月离职。2011年8月我因业务关系认识刘*,我是涉案项目的负责人,由我代表公司与刘*负责联系,并通过邮箱接收了其发来的PPT电子文稿,一共76页。收到文稿之后,我交给了公司领导宋为,他看了之后对该工作成果没有提出异议,并明确表态支持,称将积极申请费用支付给刘*。我也一直向公司申请付款给刘*,但最终没有申请下来。

为证明证人张**工作情况及上述证言真实性,刘*提交了张**与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离职证明》及《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书面证人证言等证据。上述证据显示,张**自2012年2月13日至2013年7月31日在智**公司工作,任规划组长职务,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该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书面证人证言内容与其当庭陈述基本吻合。

2013年5月5日,刘*委托其代理人李**向智**公司发送《律师函》一份,称其已经完成并交付涉案合同工作成果,要求该公司支付合同款项共计42400元。

以上事实,有《合作协议》、《仲宫镇旧村改造项目总体定位和发展战略研究》PPT电子版文件、QQ邮箱打印件及勘验笔录、证人证言、《劳动合同书》、《离职证明》、《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律师函》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刘*与智**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据该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智慧云**司委托刘*的涉案济南市仲宫镇旧村改造项目分三个阶段完成,其中第一、二阶段是核心内容,对应涉案合同的全部费用共计42400元,完成期限为合同签订之后十五个工作日。而第一阶段仅为智慧云**司向刘*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刘*不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第三阶段为验收环节,是否合格需根据业主方济南市规划局的反馈意见进行判定,并最终确定是否额外收取费用。综上,刘*在涉案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为创作完成第二阶段约定的全部9个方面的工作内容并交付给智慧云**司,智慧云**司的主要合同义务为对文件进行验收并支付相应费用。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刘*在2012年6月15日,即涉案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其创作完成的工作成果《仲宫镇旧村改造项目总体定位和发展战略研究》以PPT电子版的形式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给智慧云**司涉案项目负责人张**。由于合同中并未对智慧云**司具体接收人及接收方式进行约定,结合证人张**确系智慧云**司员工的事实以及其担任规划组长的岗位特点,可以确定其有权代表智慧云**司接收该文件。此外,经本院核验,该文件包含了《合作协议》第二阶段约定的9方面工作内容,证人张**陈述智慧云**司相关负责人收到文件后未提出异议,并表态将积极申请支付费用。综上,可以认定刘*在约定期限内已经履行创作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义务。

关于智慧云**司的验收及付款义务,《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两个阶段的费用支付均须经其书面认可的前提条件,其中第三阶段费用的支付智慧云**司还须结合涉案项目业主方济南规划局的反馈意见确定是否需要重大调整,若出现重大调整则付款条件及金额应重新书面约定。可见,无论是第二阶段还是第三阶段费用对应的工作成果,智慧云**司均有义务自行验收或者组织业主方进行验收,在其无异议或业主方无重大调整请求的情况下,智慧云**司应及时向刘*支付相应费用。而本案中,智慧云**司在收到刘*交付的文件后并未在合理期限内组织验收,经刘*以律师函的方式催告后,至今已时隔2年有余仍未履行验收义务,亦未到庭说明是否存在业主方要求进行重大调整等合理抗辩理由,故本院认定刘*交付的文件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智慧云**司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其应当履行支付相应费用的合同义务。

综上,刘*要求智**公司支付42400元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智**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智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服务费四万二千四百元。

如果北京智慧**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北京**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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