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军诉被告江苏**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爱好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江苏**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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