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东**限公司与杭州宏**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宏**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东**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本院于2009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杭州宏**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被告浙江东**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杭州宏**有限公司、被告浙**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杭州宏**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限公司于2008年4月25日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

二、被告浙江东**限公司补偿原告杭州宏**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75元,于本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开户名:杭州宏**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杭州市城东支行营业中心,帐号:392015101040006982);逾期不付,原告杭州宏**有限公司有权按人民币14000元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杭州宏**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已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2月25日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