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限公司诉被告杨*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Ο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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