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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北京德**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北京德喜天地科**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未在案件受理后的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书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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