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北京德喜天地科**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未在案件受理后的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书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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