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袁**与被告大赛美特国际**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于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袁**撤回对被告赛美特国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袁**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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