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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限公司与李**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德**限公司与被告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北京德**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丰*(知)初字第2825-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李*的财产进行保全。现北京德**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李*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德**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冻结被告李*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执字第713号案件的案款五万一千五百三十二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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