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房*与被告圣**(北京)国际餐**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房*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房*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房*撤回对被告圣**(北京)国际餐**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房*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