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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中国山水旅行社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崔铮诉被告中国山水旅行社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查明,原告住所地为北京市昌平;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原、被告签订的《中国山水旅行社“山水”品牌协议书》写明签订地点为北京市东城区;依据该合同设立的中国山水旅行社北京昌平第三门市部营业场所在北京市昌平区城关街道,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在北京昌平区。

本院查明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虽然原、被告签订的《中国山水旅行社“山水”品牌协议书》第四条规定“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即可生效,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因本案当事人并未提供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证据,故认定该合同条款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不符,为无效合同条款。本案争议为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均在北京市昌平区,故本案依法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依职权将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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