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汇美国际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汇美国际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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