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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比**责任公司与马*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比**责任公司与被告马*、被告沧**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比**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比**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比**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马*、被告沧**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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