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比**责任公司与被告吴*、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比**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比**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比**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