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天**北京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天**北京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