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汇美国际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汇美国际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五十元,由原告陈**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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