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潘**与被告车超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潘**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对被告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由原告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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