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历*与北京悦**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历鹏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历*撤回对北京悦**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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