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籍翔与思美新科(北京)**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籍翔与思美新科(北京)**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3)丰民初字第16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籍翔与被告思美新科(北京)**责任公司于二○一二年八月十二日签订的《“MAY’SKEY生活密码”家居美妆会员店区域独家代理经营法律文书》;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思美新科(北京)**责任公司返还原告籍翔货款七万零九百二十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思美新科(北京)**责任公司返还原告籍翔品牌信誉保证金三万元;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思美新科(北京)**责任公司返还原告籍翔品牌使用费九千元;五、驳回原告籍翔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思美新科(北京)**责任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籍翔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思美新科(北京)**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号余额不足,无房产、车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32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Ο一五年九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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