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民法院与双龙卡诺**)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内蒙古**限公司与双龙卡诺**)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4)东*(知)初字第15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内蒙古**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双龙卡诺**)有限公司给付案款人民币782480.8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双龙卡诺莎国**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其已不在注册地经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东执字第39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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