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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医讯**务有限公司与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东**公司)与被上诉人朱**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知)初字第31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朱**在原审起诉称:2010年12月18日,我与东**公司签订了《中国导医网健康工作站合作协议》(简称《合作协议》),约定东**公司授权我在江西省上饶市设立并经营中国导医网健康工作站,保证我在该区域独家经营,享有其提供的预约挂号、预约住院、转诊病人、远程会诊、健康产品销售等产品和服务经营权,我向该公司支付市级独家经营费5万元后,可以获得8万元的设备和产品。在此期间东**公司不再另外设立上饶子公司,若在期间收益达到50万元即可晋级子公司。2010年12月20日,我向东**公司支付了5万元费用,但其收到钱后并未向我提供任何设备和产品,同时又与案外人陈**签订了《东亚医讯**务有限公司市子公司合作协议》,授予陈**上饶市区域的独家经营权。此外,东**公司还与案外人程**、曾**分别签订了健康工作站代理合同。东**公司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致使我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我多次向东**公司要求退款但其至今未予退还。故我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东**公司返还市级独家经营费5万元并赔偿自2010年12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损失。

一审被告辩称

上诉**讯公司在原审答辩称:第一,我公司是一家健康管理公司,拥有自己的商标、品牌、网站、各类系统平台等知识产权,有权授予他人使用上述权利。第二,《合作协议》签订后,我公司积极履行合同相关约定,但朱**鉴于自己是独家代理一直懈怠市场开拓,不能积极履行合作义务且在合作期间没有产生任何收益,迫于无奈我公司只得另找其他合适的代理人选。第三,我公司曾依约向朱**配发价值3万元的健康护照卡,且多次向其联系配送其他仪器和设备,但其拒绝收货,并表示不需要。第四,自《合作协议》签署直至期限届满,朱**仍未向我公司提出续约或者违约,现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出我公司规定的退出期限。综上,我公司不同意朱**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12月18日,东**公司(作为甲方)与朱**(作为乙方)签订涉案《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江西省上饶市设立并经营中国导医网健康工作站,期限两年;甲方保证乙方市场区域的独家代理;甲方向乙方提供独家经营权证书、相关宣传资料以及正规厂家出品的合格设备和产品及所需资质、质检报告等,同时给予乙方培训指导、营销策划及销售推广支持;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的所有产品和服务经营权,包括预约挂号、预约住院、转诊病人、远程会诊、健康产品销售等,享有甲方免费提供的经营指导、市场推广支持、宣传资料等;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保健食品销售、服务咨询”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仅限在授权地区供货、销售(以行政区域划分为准),积极维护甲方品牌和形象,积极宣传和销售甲方提供的产品;乙方支付市级独家经营费5万元,可获得8万元的设备和产品(包括2.2万元的检测仪器和治疗仪器、3万元的健康护照卡及2.5万元的保健品),其中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援助3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在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否则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可要求违约方赔偿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合作协议》尾部有一段手写备注:上饶市健康工作站代理期间,甲方不再另外设立上饶子公司,若在期间收益达到50万元即可直接晋级子公司,若期间成立成立子公司,需再补充10万元代理费用。东**公司认可其持有的该份合同原件上亦存在此段备注,但认为该备注系他人手写添加,不能代表公司。

2010年12月20日,朱**向东**公司支付独家经营费5万元,东**公司向朱**颁发《授权书》一份,授权朱**为中国导医**康工作站独家代理,授权期限自2010年12月20日至2012年12月19日。

2011年8月23日,东**公司与案外人陈**签订一份《东亚医讯(北京)**有限公司市子公司合作协议》,授权其成为《中国导医网》在江西省上饶市区域子公司独家合作伙伴,有权在授权区域内拓展业务,同时还向陈**颁发《授权书》,授权其为中国导医网江西省上饶市独家加盟商。

2010年11月25日,东**公司曾与案外人程**签订《中国导医网健康工作站代理合作协议》,授权其在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设立并经营中国导医网健康工作站,期限两年,并颁发了相应《授权书》。2011年7月16日,东**公司与案外人曾广*签订《东亚医讯(北京)**有限公司县(区)级健康工作站加盟合作协议》,授权其成为《中国导医网》在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区域独家加盟商,有权在授权区域内拓展协议规定的业务。

2013年12月12日,朱**委托代理律师陈**向东**公司发送律师函一份,称东**公司未履行涉案《合作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要求其退还5万元市级独家经营费。东**公司签收了该函件。

东**公司为证明其已向朱**配发价值3万元的健康护照卡,仅提交了其自行制作并打印的《上饶市健康工作站配货档案》一份,未提交相应收发货物凭据,朱**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其未收到上述健康护照卡。关于《合作协议》约定的价值2.2万元的检测仪器和治疗仪器及2.5万元的保健品,东**公司表示由于朱**拒绝收货故未向其配送,但未就此提交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合作协议》及《授权书》,东**公司应当保证朱**在江西省上饶市行政区划内拥有健康工作站独家代理权,且未对健康工作站的级别或种类予以限制。经查,东**公司在与朱**合作期间分别与案外人程**、曾**签订了《中国导医网健康工作站代理合作协议》、《东亚医讯(北京)**有限公司县(区)级健康工作站加盟合作协议》并颁发相应授权书,授权二者在横峰县和上饶县建立健康工作站,而根据众所周知的事实,横峰县和上饶县属于上饶市行政区划内。因此,东**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作协议》关于健康工作站独家代理权的相关约定,致使朱**的独家代理权无法实现,构成了违约。

其次,东**公司还与陈**签订了《东亚医讯**务有限公司市子公司合作协议》,授权陈**在上饶市设立子公司,而根据《合作协议》备注的约定,东**公司承诺在朱**享有上饶市健康工作站代理权期间内不再另外设立上饶子公司。虽然该备注文字系手写,但鉴于东**公司认可其手中持有的《合作协议》原件上亦有同样内容的手写备注,故该备注由他人在协议签订后私自添加的可能性极小,对其客观真实性予以确认,认为可以构成《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因此,东**公司违反合同关于设立子公司的相关约定,构成了违约。

仅凭东**公司自行制作并打印的《上饶市健康工作站配货档案》,在无其他证据佐证且朱**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本院无法认定《合作协议》约定的价值3万元健康护照卡已经配送给朱**事实的存在。关于价值2.2万元的检测仪器和治疗仪器以及价值2.5万元的保健品,东**公司主张因朱**拒绝收货而未配送,但就此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东**公司的涉案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足以导致朱**无法在上饶市内行使独家代理权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致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朱**据此有权要求东**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朱**要求东**公司返还5万元市级独家经营费并赔偿自2010年12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判决:东**公司返还朱**市级独家经营费五万元,并自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相应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上诉人诉称

东**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解除合作协议,并按上诉人要求办理退出手续,结算未履行合同的部分,改判上诉人免于承担自2010年12月21日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根据约定东**公司收取的是独家经营费而不是采购费,而且东**公司在授权后履行了平台建设,授予朱**使用权。原审判决从2010年12月21日起支付利息没有依据。

朱**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后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案事实,有《合作协议》、收据、《授权书》、《东亚医讯(北京)**有限公司市子公司合作协议》、《中国导医网健康工作站代理合作协议》、《东亚医讯(北京)**有限公司县(区)级健康工作站加盟合作协议》、律师函、快递详情单、《上饶市健康工作站配货档案》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讯公司与被上诉人朱**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遵守约定。

上诉**讯公司在《合作协议》及《授权书》中明确承诺保证被上诉人朱**在江西省上饶市行政区划内拥有健康工作站独家代理权。按照通常理解,该独家代理权显然指的是在该区域内只有朱**从事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但是,东**公司在该合作期间内又分别与案外人程**和曾广*签订了《中国导医网健康工作站代理合作协议》、《东亚医讯(北京)**有限公司县(区)级健康工作站加盟合作协议》,授权二者在横峰县和上饶县建立健康工作站,合同内容也都是代办预约挂号等事项,与朱**的经营项目相同。从行政区划上,横峰县和上饶县均属于上饶市行政区划,这就导致他人在同一地区与朱**同时从事同一经营项目,使朱**取得的独家代理权丧失了优势,违反了合同约定,东**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违约。

在《合作协议》中,有手写体的备注文字,约定上诉**讯公司承诺在被上诉人朱**享有上饶市健康工作站代理权期间内不再另外设立上饶子公司。对于该手写备注内容的真实性,鉴于东**公司也同时认可其所持有的《合作协议》原件上有同样内容的手写备注,故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构成《合作协议》的条款。但是,上诉**讯公司又与陈**签订了《东亚医讯**务有限公司市子公司合作协议》,授权陈**在上饶市设立子公司,显然违反了承诺被上诉人朱**在上饶市不再另设子公司的约定,构成违约。

对于上诉**讯公司是否将价值3万元的健康护照卡配送给被上诉人朱**,东**公司仅仅提供了自行制作并打印的《上饶市健康工作站配货档案》,该证据存在被后补的较大可能性,在无其他证据佐证且朱**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对该事实不予认定。另外,上诉**讯公司主张未配送价值2.2万元的检测仪器和治疗仪器以及价值2.5万元的保健品系因被上诉人朱**拒收所致,在东**公司不能就此未提交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对东**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鉴于上诉**讯公司违约,导致被上诉人朱**无法在上饶市内行使独家代理权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致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东**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被上诉人朱**要求上诉**讯公司返还5万元市级独家经营费并赔偿自2010年12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另外,鉴于合同期限已过,对上诉**讯公司要求判决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讯公司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东亚医讯**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东亚医讯**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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