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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10)杭西刑初字第25号刑事裁定,以罪犯陈*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犯开设赌场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杭州市东郊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陈*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准予减刑九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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