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1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3日开始,被告人谢*甲伙同他人在永嘉县上塘中村路东巷48号一楼院子内开设赌场,以“牌九”的形式吸引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牟利。同月29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参赌人员共42人,查获赌资共计人民币148895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叶**、金**、周*、陈**、廖**、廖**、潘**、李**、李**、余*、蔡**、莫*、张**、李**、杨**、李**、施*、金**、廖**、谢*乙、叶**、陈**、徐*、廖**、胡**、郑**、谢*丙、杨**、陈**、唐*、李*戊、黄*、朱*、张**、潘**、王*、方*、林*、胡**、胡**、胡**、金**、郑**的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从轻处罚报告、残疾人证,现场检查笔录、抓获经过和被告人谢*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谢*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

二、暂扣于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的违法所得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扑克牌两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