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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5)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代理检察员郑**、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及辩护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至12月底,被告人林*伙同杨**、毛克杯(均已判刑)等人经预谋后,合股在平阳县鳌江镇梅溪、梅源一带的山头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三十二张”比大小的形式聚众赌博,抽取头薪人民币10万元。

2014年12月底至2015年1月8日期间,被告人林*伙同毛克杯等人在平阳县鳌江镇塘川山外村等地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三十二张”比大小的形式聚众赌博。2015年1月8日,赌场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参赌人员20余人。

被告人林*归案后规劝一名同案犯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查证属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的亲属代为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另查,同案犯已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以前的供述,同案犯杨**、吴**、陈**、黄**、林**等人交代及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清单,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查询单,立功材料,退赃款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并有立功表现,且其亲属及同案犯已退清共同违法所得,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林*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据此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退出的共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林*退出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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