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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甲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5日开始,被告人陈*甲为了抽取头薪牟利,在其租住的苍南县龙港镇长运大厦23楼F室里摆设赌场,提供赌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获利。2015年3月2日晚,该赌场被龙**分局查获,现场查获参赌人员16人,查获赌资16318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杨**、金*、彭*、郑**、朱*、陈*乙、夏*、陈*丙对、高*、杨**、杨**、冯*、杨**、陈*丁、郑**、胡*的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甲有赌博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甲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间判处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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