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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0日,王**(另案处理)等人在苍南县龙港镇银座大厦2幢二单元504室胡**(另案处理)的住所内开设赌场,以“傻摸”的形式供他人赌博,并雇用被告人徐*、李*等人在赌场帮忙收发、计算筹码等。2014年8月12日22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收缴赌资11.2万元。经查,王**等人通过开设赌场抽取头薪6000余元。

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5年2月6日,被告人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王**、李**的供述,证人蔡*、余*、杨*、陈*、章*、吴*的证言,归案经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记账便笺、罚没款收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李*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李*系被雇佣人员,仅在赌场帮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有赌博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均系从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徐*、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李*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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