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5]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曾*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曾*又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曾*,辩护人吴**、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伤害事实

2015年1月5日13时许,被告人陈*因琐事与支*发生争执,遂纠集被告人曾*等人开车至平阳县鳌江镇“海林轩”门口,持刀砍打支*,致其头部、肢体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支*头部二处损伤造成皮肤裂创累计达5.3cm长,躯体部三处损伤造成擦伤累计达5.5cm;肢体部八处损伤造成局部软组织挫伤伴皮肤裂创累计达8.8cm长伴3.5cm划痕伴左桡神经及伴行动静脉断裂,左**、肱三头肌断裂,左示指指动脉、神经断裂,左**腱劈裂,累及关节囊小片关节软骨,左胫肌粉碎性骨折,行左**创切复内固定术+左上臂桡神经吻合术+清除术,手术后六个月余,其左手腕关节功能丧失67.57%,其左手各指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25%,其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曾*的亲属各交纳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以赔偿被害人支某的经济损失。

二、开设赌场事实

2014年7月份,被告人曾某伙同章步剑、陈**、陈**(均已判刑)等人在平阳县鳌江镇务垟村一山上半山腰的空地开设赌场,以“牛牛”形式供人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8000余元。期间被告人曾某受雇在赌场帮忙望风,并从中领取工资获利。

在本院审理同案犯过程中,同案犯章**已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以前的供述,同案犯章**、陈**、陈**交代,被害人支某陈述,证人陈*甲、叶*、应**、王*、朱*、陈*乙、陈*丙、李*、林*、杨*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勘验笔录,光盘,扣押清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精神病鉴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款缴纳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曾*因琐事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曾*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犯有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能积极交纳部分赔偿款以赔偿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曾*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同案犯已退清共同违法所得,本院均依法和酌情对被告人陈*、曾*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及各辩护人据此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

二、被告人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

三、扣押的塑料枪支、匕首各1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