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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5)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下旬,被告人庞*在其租赁的平阳县腾蛟镇环溪路32号房子二楼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三轮车”和麻将等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至同年6月25日被公安人员查获,抽取头薪共计人民币15000余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庞*退清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证人王**、王**、林*、白*、苏**、王**、苏**等人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退赃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积极退清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庞*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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