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5]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洪汝钭(已判刑)先后在平阳县腾蛟镇“塘韵”宾馆、腾蛟大酒店、腾蛟一中旁的民房、腾蛟镇塘西村洪汝钭住处、水头镇“瑞都”宾馆等处开设赌场,纠集赌客蒋*、朱*等人以“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吴*、章*等人受雇在赌场内帮忙,负责抽取头薪、记账、买水果等事项,抽取头薪共计人民币5000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同案犯洪汝钭的亲属已代为退出上述共同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同案犯洪**、苏*供述,证人蒋*、朱*、马*、毛*证言,辨认笔录,本院(2015)温平刑初字第907号刑事判决书,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章*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章*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有悔罪表现,及同案犯已退清共同违法所得,本院均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