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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4月14日,本院作出了(2014)温平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洪进军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平阳县司法局于2015年10月13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洪进军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司法局认为:社区矫正人员洪进军在缓刑考验期间于2015年9月20日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500元。其行为已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洪进军撤销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洪进军在缓刑考验期间于2015年9月20日0时35分许与陈*、李**等人在苍南县龙港镇迪拜国际沐浴主题酒店8001房间内,利用一副扑克牌以“牛牛”轮流坐庄比大小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查明洪进军、陈*、徐**、张**轮流抓牌坐庄,现场查获洪进军赌资11700元,无主赌资84350元及赌具扑克牌一副,骰子二个。9月21日,苍南县公安局对洪进军处以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500元。以上事实有苍南县公安局苍*(特)行罚决字[2015]第113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苍南县公安局询问笔录等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洪进军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法部关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4)温平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洪进军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洪进军收监执行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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