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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撤销缓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9月25日,本院作出了(2014)丽龙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吴*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4年10月6日起至2015年10月5日止)。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龙泉市司法局于2015年7月30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吴*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龙泉市司法局提出,罪犯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于2014年11月22日至2015年2月15日期间,伙同叶*等人在龙泉**办公室内进行聚众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2015年7月27日吴*因开设赌场被龙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据此,龙泉市司法局认为罪犯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仍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提请建议本院对罪犯吴*撤销缓刑,予以收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于2014年11月22日至2015年2月15日期间,伙同叶*等人在龙泉**办公室内进行聚众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2015年7月27日,罪犯吴*被龙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另查明,罪犯吴*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2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期间,被羁押25日。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龙泉市公安局龙公行罚决字(2015)第5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受案登记表;2.龙泉市司法局(2015)龙司建字第3号提请对吴*撤销缓刑建议书;3.龙泉市司法局、龙泉市查田镇司法所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4.龙泉市司法局、龙泉市司法局行政法制科、龙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及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办理程序表;5.龙泉市公安局大沙派出所受案登记表;6.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7.宣告书及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8.龙泉市查田镇司法所出具的社区矫正对象吴*的报到通知单;9.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10.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方案及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教育情况登记表;11.吴*询问笔录;12.证人叶*的询问笔录;13.本院(2014)丽龙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等。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规定和**务院、司法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罪犯吴*因本案被羁押的25日,应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4)丽龙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吴*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吴*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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