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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5)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4日、15日,被告人陈*甲在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希尔顿罗马假日酒店”8588房间内开设赌场,召集江*、陈*丁、曾*、蓝*等赌博人员以两张牌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共抽头获利人民币5000元。同时,被告人陈*甲高利放贷给赌博人员江*7万元赌资,收取利息人民币35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甲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500元。被告人陈*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1、户籍证明;2、被告人陈*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江*、魏*、戴*、吴*、王*、叶*、陈*乙、章*、陈*丙、陈*丁、曾*、蓝*、孙*、雷*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检查笔录及照片;6、证据保全清单;7、抓获经过;8、收款收据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以营利为目的,在自己入住的酒店房间内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聚众赌博,并向赌博人员进行高利放贷,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及认定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凿、充分,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甲归案后已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甲向公安机关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500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直接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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