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族自治县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关**、陈**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族自治县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关**、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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