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门市某某局与被执行人汪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汪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4)鄂天门民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时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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