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毛**与陈**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毛**与被执行人陈**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2014)富民一初字第612民事判决书判决:陈**归还毛**513741.46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4469元。判决生效后,陈**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该案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一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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