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张**等与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卢**、张**与被执行人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容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卢**应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50492元及利息损失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03年12月2日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部分工资偿还尚欠的债务,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3)容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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