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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马**、宾仕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马**、宾仕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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