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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有党与莫爱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有党与被告莫爱铁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自觉偿还其垫付的保证金40000元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莫爱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有党撤回对被告莫爱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陆有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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