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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5)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9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夏某某因偷越国(边)境被勐海**防大队行政处罚后,又于同年8月29日,与郑某某(已被行政处罚)从中缅边境217号界碑附近的非法通道从缅甸勐拉偷越国(边)境至中国打洛时被民警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夏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夏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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