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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登洛绒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西藏自**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以(2011)城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刑期自2011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4日止)。于2011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

西藏自**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0日作出(2014)拉监执字第224号刑事裁定书,准予对罪犯土登洛绒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5月14日止)。

执行机关西藏拉萨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各项监规队纪,认真完成监区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土登洛绒准予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5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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