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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刑初字第00317号孙某某偷越国(边)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5)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被告人孙某某为出国打工在西安市**派出所用其弟媳蒋某某的身份信息骗领假身份证明后,于2007年7月17日在西安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办理了假护照,并使用假护照于2008年6月10日、2010年6月21日、2010年8月13日、2012年9月8日先后在中国与马来西亚国之间往返两次,共出入国(边)境四次。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偷越国(边)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属自首,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管制八个月,实行社区矫正,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执行之日起执行五个月又二天。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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