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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尧荣犯盗窃罪、偷越国(边)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7日作出(2009)黄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尧荣犯盗窃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2次,共计2年2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执行机关塔门监狱于2015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塔门监狱认为,罪犯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万**在2013年、2014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获监狱行政记功6次,19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罪犯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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