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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于2009年底至2011年12月期间,在本市朝阳区双井桥小区4号楼楼下,向陈(男,58岁)出售汤加国护照1本,并收取人民币27万元。被告人许后被查获归案。涉案护照已起获并扣押在案。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移送了物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许的行为已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被告人许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许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赃款已退赔,建议对被告人许**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于2009年年底至2011年12月间,在本市朝阳区双井桥小区4号楼楼下,向陈(男,58岁)出售汤加国护照1本(内有我国驻汤加国使馆签发的签证),并收取人民币27万元。被告人许后被查获归案。另起获护照6本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交部领事司出具的证明材料,物证,书证,证人陈、陈*、吕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许的供述,银行交易记录,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法制观念淡薄,向他人出售出入境证件,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许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案物品一并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许*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以前被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之护照六本,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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